博武俱乐部论坛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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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注册笔名和发表文章之前,请仔细阅读本管理条例。
参与本站的一切活动,均视同已知悉并接受了本条例所规定的所有条款。

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独立承担一切因您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ID注册

1. 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
2. 不得注册不文明、不健康之ID;
3. 请勿以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
4. 请勿注册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之笔名;
5. 本站ID 注册支持中文、英文及下划线,不支持图形字符。
6. 对于违反规定或产生不良后果的注册ID ,本站有权删除而不必事先通知。如有异议反馈本站负责解释。

四、关于发文

1. 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 请注意使用文明用语,请勿张贴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言论。   
3. 请勿张贴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证实的权力仅限于国家的相关机构和官方媒体。个人的经历不能作为消息真实的理由。  
4. 请勿张贴与所在讨论区主题无关的消息和言论。   
5. 不得恶意灌水。完全相同的帖子请勿一文多发。本站不支持发布任何除标题外的零字节帖子。
6. 本站不欢迎寻找枪手之类的帖子和其他一切公然寻求造假的广告,不欢迎关于网络赚钱的广告,一经发现立即清除。 与讨论有关的广告只能发于相应的版面,且请在24小时后自行删除。  

五、文章管理与版面管理   
1. 违反第三款中发文规则的文章本站将直接删除。

论坛用户守则

一、 本论坛可以同时接纳两种用户:注册ID用户和游客。
二、 两种用户均可以进入论坛,只有注册用户方可发文。
三、 论坛内所有内容其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发文者务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独立承担其言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四、当以下行为出现时,管理员有权将违规者踢出论坛而无须警告: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 论坛用户可以随时向网站报告论坛的情况,以便我们更好地为广大网友服务;
七、 建议用户使用注册的用户名发文,以便结识更多的朋友和更好地与朋友保持联系;
八、请在相应的论坛谈论相应的内容,以免造成管理员和他人的不便。
九、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bowu@vip.sina.com联系。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坛用户登记程序

论坛要求上网用户进入论坛发文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用户必须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完全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论坛频道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附:用户登记表内容

用户名:(免费个人用户)
个人密码: (多于5位)
重复密码:
密码丢失提示问题:(例如您的身份证号码?)
提示答案:

真实姓名:
(请填写中文)
性别: 男 女
您的生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居住省市:
电子邮件地址: 保密(请填写真实的E-mail地址)
电话:
QQ/ICQ 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学历: 请选... 小学 初中 高中/职高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博士 保密
职业: 请选... 金融业 计算机业 商业 服务行业 教育业 政府部门 制造业 学生 其它 保密
工作单位:
附加信息:
(例如在何时参加过何种武术锻炼)


北京太极国际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博武论坛版主管理办法(试行)

一、博武论坛简介

博物论坛是博武国际武术网的一个重要频道,是我站精心打造的一块武术言论“三角地”,在这里您可以畅所欲言、说武论技,可以就武术健身、技击、练法、理论等问题发表自己的独家见解,高谈阔论,或转贴其他精彩文字和图片,……

二、 版主的申请和确认

博武论坛每个专题设版主一名,候补版主2名。考虑到传统武术拳种较多可根据情况设立多名专注于某一拳种的传统武术版主(如传统梅花拳版主等)。
网友须向博武国际武术网管理委员会提出成为****专题版主的申请。
版主必须具备方便的上网条件。必须保证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各项规定。必须非常热衷于弘扬中华武术,愿为发展中华武术作出贡献。
版主必须是本站的合法注册用户,申请版主前没有因违反站规受到封禁权限的处罚。申请版主前已经常登陆博武论坛并发表高水平文章**篇。
申请中包括自我简介、申请动机、施政策略、练武经历等(申请文填写不完全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将不予受理)。
博武国际武术网管理委员会收到网友成为版主的申请后在一个月内对该网友进行考察,如符合版主条件的博武国际武术网将正式聘为专题版主,并在博武论坛页面内公告。公告后该网友即正式成为博武论坛****专题版主。考察内容包括:登陆次数、发帖数量、理论水平、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站规内容等。
申请表见附表。

三、 版主的权利和义务

版主应维护本版讨论秩序,保证讨论区正常发展,回答网友提出的各类问题。版主可根据实际情形提出版务建设及管理原则的建议,经过博武国际武术网同意后即可生效。同时版主应该注意吸收网友对本版建设及管理的意见,以使各讨论区为网友提供更多的信息、更好的服务,积极推进版面建设。
应积极组织该专题的发言讨论,充分活跃本专题的气氛。引导网友对某一专题相关内容进行深入、广泛的系统交流。
版主在管理过程中对所有发文内容(包括自己和网友)进行详细阅读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应立即删除,并向该网友提出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向博武国际武术网建议暂时或永久禁止其发文。
应保证(除特殊情况外)每天坚持登陆博武论坛,对所负责的专题进行管理、发(回)贴等。
平时主要由版主负责管理相应专题,候补版主应协助版主维护论坛秩序发贴和跟贴。
版主和候补版主将享受博武俱乐部VIP会员享有的所有在博武商城购物、消费、参与各项活动的待遇。
版主和候补版主还将免费获得每个月20元的,博武国际武术网“武术资讯”短信服务。
并不定期获得博武国际武术网赠送的精美礼品。每年博武国际武术网将评选出年度优秀版主,获奖者将获得博武国际武术网的奖励。

四、对板主的监督和管理

版主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一段时间内上网,可以向论坛管理员请假;具体方法是在论坛留言版内写明请假的时限和原因,否则视为失职。如果该版只有一名版主,则版主最多可以请假四周;如果有超过一名以上的版主,则最多可以请假八周,此时必需保证至少有一名版主能够执行版务而不请假.
未经请假,版主连续一周未登陆者,视为失职;论坛管理员将及时对其提出警告。连续一个月者,视为严重失职。博武国际武术网有权撤销其版主职务。
版主在管理论坛期间,对违反站规的现象未及时进行警告,删除的,视为失职。连续一个月未发表(或转贴)较高水平文章,未有效行事版主责任义务的,论坛管理员将及时对其提出警告。严重的博武国际武术网有权撤销其版主职务。
若版主不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规定发布不良内容,或有损博武国际武术网名誉的言论,利用版主权力压制其他网友正常言论和为达到极端个人某种目的参与灌水等行为的,视为严重失职。论坛管理员将及时对其提出警告。严重的博武国际武术网有权撤销其版主职务。
论坛管理员和广大网友均有权随时监督版主的工作,若网友对版主有所质疑,可向论坛管理员提出建议或弹劾文章,并由10 人以上的连名提交罢免书于论坛留言版,经博武国际武术网审核同意罢免方能通过。并将其结果公布。
版主任期为一年,到期可连任。版主到期或被撤职后,博武国际武术网将从候补版主中选择正式版主,或重新招聘。
版主申请、请假及反馈意见均请发邮件至bowu@vip.sina.com

五、对版主处理版务的建议

1、尊重网友、理解网友

  版主是一个讨论区的核心人物,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作为版主,要有真正"公仆"的气质和风范。千万不能有特权在身就有生杀予夺的想法,在论坛里人人平等,只有职责分工不同,而无高低贵贱之分。

2、认真负责

  既然申请成为版主,就要有相应的一份责任心。虽然不可能时刻在线,但是每天大致看看自己管辖的讨论区发生了什么事件,是理所应当的。每天保持自己的版区没有垃圾广告、色情、反动言论的贴子是版主必须要做的事情;虽然枯燥,但只有把这些枯燥的事情做好,论坛才能有更好的讨论环境和秩序,网友们才能更好的畅所欲言。

3、要充分自信

作为一个版主,在有责任心的基础上就是要充分自信,相信自己的能力可以把论坛管理得井然有序。当然,还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以充实自己,使个人的综合素质随着网友的鉴赏层次的提高而不断完善。

4、宽容大度

  每一个人多的地方都免不了有矛盾,大到阶级间不同思想、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小到个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在论坛这个自由发言的环境里,更免不了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出现。作为版主,很可能亲自陷入这些争端,这样的情况无法完全避免。作为版主,一方面要尽力调解这些争端,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另外如果争端牵涉到自己,一定要以平和谦虚的态度出现,做到"有理让三分",才不会将矛盾激化、扩大。一个好的版主版区内很少见到针对他的贴子,如果有故意破坏讨论秩序的网友出现,可能是由于某些问题上存在误解,澄清事实之后,相信不会有其他麻烦。万一有特殊情况出现,要果断解决,不要一味退让。

5、 对版务的理解

  版主的工作并非单纯的删除无用贴子、回答常见问题这样机械性的劳动,一个成功的版主,是具有相当个人魅力、能够自如引导和控制讨论区话题和秩序的出色人才。做到这一点并非一日之功,也并非有权限管理网友就能做到的,还需要经验的积累。

6、切忌小农意识,不能狂妄自大

  版主是一个很好听的名词,但实际情况却和"主"扯不上任何关系。版主有可能是一个辛勤的管理员,或者一个代人受过的出气桶,但绝对不是"主人"、"大人"。作了版主,切莫以为自己从此成为一版之主,将其视为自己的私人领地,狂妄自大,瞧不起别的网友。实际上,市长只不过是把管理发展讨论区的重任交给版主。作为版主,一定要忘记自己的权限高于其他网友的这个事实,从思想上拒绝小农意识,才会给大家带来平等自由公正的互联网精神。

7、不能居功自傲、目中无人

版主的责任就是为所有的网友服务,不能因为自己权限比别人高,或者是自己作出了一点成绩,就扬扬自得,感觉自己高人一头,瞧不起别的网友,这是做版主的大忌。一个合格的版主应该时刻牢记谦虚谨慎的做人信条,虚心听取网友的意见,不断完善自我。

博武论坛管理委员会
20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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